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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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櫃檯買賣之證券商除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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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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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兼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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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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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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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櫃檯買賣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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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業處所設備配置圖及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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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櫃檯買賣業務所需資訊設備及傳輸準備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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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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