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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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受讓公司之上櫃申請案件,經本中心予以退件者,申請公司自本中心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以原退件理由有誤,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本中心於受理申請公司之申復案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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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二規定之上櫃申請案之申復案件,應由經理部門審查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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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上櫃申請案之申復案件,應比照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之申復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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