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有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三之合併情事時,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向本中心申請出具該案符合各條規定條件之意見書。該意見書僅供該次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
  2.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進行合併,如參與合併之我國未上櫃﹙市﹚公司,其財務報告非依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應另行檢送會計師就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該等未上櫃﹙市﹚公司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與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3.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進行合併,且依前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意見書者,如有外國公司參與合併,應另行檢送下列文件:
    1. 一、其合併案依我國法令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核准者,其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2. 二、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依註冊地國法律組織登記且有效存在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公司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與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4.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非原簽證會計師就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合併外國公司時,其換股比例、價格等之合理性,暨合併之整體綜效表現,予以分析說明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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