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合併上櫃(市)公司或第一、第二上櫃(市)公司,合併後存續之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得繼續上櫃,消滅之公司應公告其有價證券終止櫃檯買賣或終止上市;存續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櫃股票同種類之新股或新股權利證書,得自合併基準日起開始櫃檯買賣,並應於該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但消滅公司之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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