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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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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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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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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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該上櫃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中心申請終止櫃檯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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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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