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法、暫停、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之情事時,本中心得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所列處理程序,變更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交易方法或暫停其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停止、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認購(售)權證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於其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恢復原有交易方式、恢復交易、恢復買賣或免除終止上櫃時,得恢復原有交易方式或恢復交易,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公告恢復買賣、免除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所列情事,本中心亦應分別公告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終止上市,或其所表彰之外國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該指數,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立即函報本中心,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5. 上櫃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公告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立即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得公告認購(售)權證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恢復交易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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