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第二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第二上櫃公司之上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已自其上市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者。
    2.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上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業經其發行人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院依法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3. 三、依本中心有關章則規定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原因者。
  2. 第二上櫃公司因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停止櫃檯買賣者,得於停止買賣原因消滅、補正或改善完竣,且無前項其他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有關第二上櫃公司有價證券之停止櫃檯買賣或恢復櫃檯買賣之實施方式及程序,準用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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