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2001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 1之「上櫃(第一上櫃)公司合併( 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 7之「上櫃(第一上櫃 )公司因合併而消滅之有價證券終止上櫃申請書」、第15條之 8之「上 櫃(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意見函申請書」、第15條之11之 「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 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請書」、第15條之15之「股份受讓之新 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及第15條之32之「第一(二 )上櫃公司移轉對從屬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後繼續上櫃申請 書」;並自102會計年度起適用

所有條文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由主管機關函知本中心公告之。
  2. 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依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3.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債券,屆臨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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