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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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
善:
一、違反第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之五、第六十二條第三
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
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之一、第
七十條之二、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十一之一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七
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至第五項、第八十七條之四、第八十七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