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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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對賣方提出給付之有價證券,發現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其
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
買方證券商對於誤收之瑕疵有價證券,應為其客戶向賣方證券商追償之
。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