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以自營方式為之者,證券商應依下列方法辦理給付結
    算:
    一、使用本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者,應於成
    交當日分按各幣別列印「給付結算清單」,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
    日上午十一時前,分別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
    要點」或「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完成給付結算。
    二、使用本中心等殖成交系統者,應於成交當日列印「給付結算清單」
    ,並於給付結算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
    統買賣辦法」完成給付結算。
    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成交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
    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
    前,交由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簽章後,與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直接完成
    款券收付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有價證券之
    給付。
    四、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成交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
    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交由
    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簽章後,與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直接完成款券收付
    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或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
    作業要點」之轉讓登記規定或依本中心外國公債帳務管理作業要點
    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但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應於該公債發
    行日下午三時前,依上開規定完成款券交付,並將買賣成交單、交
    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交由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簽章;本中心債券等
    殖成交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
    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
    應於公債發行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完成款券交付。
    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給付結算時,對客
    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給
    付結算憑單。
    第一項第四款如為債券附條件買賣者,除買賣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
    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其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
    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
    易憑證代替交付。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議價買賣之標的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券之給付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操作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證券商應按日編製「委託保管機構保管債券明細表」備查﹐並按月將每
    月最後一營業日之前開報表於次月七日前向本中心申報。
    上述各項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給付結算憑單、給付結算清單、債券
    存摺、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債券明細表之
    格式,由本中心另訂之。
    證券商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議價買賣,應於本中心之等殖成
    交系統比對確認後,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給付結算。
    等殖成交系統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如遇天然災害侵襲而導致當日全
    體證券商之應屆給付結算順延辦理時,證券商之應計結算代價應重新計
    算至實際給付結算日止,證券商應於恢復正常上班後上午九時前重新列
    印「給付結算清單」,並按期完成給付結算作業。
    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除以交付實體債券方式辦理給付結
    算,以及買賣斷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
    客戶或他方自營商如已簽訂同意書且收付款項留有紀錄者,其買賣成交
    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前送交客戶或他
    方自營商之指定地址或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免辦理簽章,但須留存送
    交或電子郵件寄送紀錄;如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
    及給付結算憑單者,應經客戶之書面同意,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料寄
    送之正確及安全。
    第一項第四款本中心外國公債帳務管理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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