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所取得之實體債券應存放於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前項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應為符合本中心所規定條件之保管機構。
    證券商應與第一項保管機構及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分別簽訂有價證券
    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書,並向本中
    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有價證券保管契約書及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使用程序約定
    書之應記載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