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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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應於確定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
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並於其營業處所
揭示之。
前項之買賣,如屬證券商相互間之買賣,由賣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
即輸入其成交資料;買方證券商於確定成交後迅即輸入成交單編號,以
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