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使用本中心之資訊系統執行買賣,應依序逐筆將證券商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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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經由參加買賣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證券自營商之買賣申報編號,應依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證券自營商之報價限當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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