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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保管劃撥帳
戶餘額及其已交付現券送存之總和,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給付結算事務。
二、委託融券賣出。
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證券商或證券
金融事業給付結算需求出借之有價證券。
九、委託賣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二章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出給付結算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
付之有價證券。
十三、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
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