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保管劃撥帳
    戶餘額及其已交付現券送存之總和,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給付結算事務。
    二、委託融券賣出。
    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證券商或證券
    金融事業給付結算需求出借之有價證券。
    九、委託賣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二章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出給付結算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
    付之有價證券。
    十三、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
    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十五、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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