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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當面委託。
二、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委託。
三、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
。
證券經紀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當面委託者,應由客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填妥委託書並簽章。
二、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方式委託者,應由受託
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
製買賣委託紀錄,並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本條第三
項規定處理;除電話委託外,並應將函電或相關文件附於委託書或
買賣委託紀錄後。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
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
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
買賣人員簽章。
三、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
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
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客
戶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
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前開委託
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
)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
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前項委託人採款券劃撥辦理給付結算,並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者,且非
當面委託者,得免於委託書簽章,但證券商應於成交後迅即通知委託人
買賣相關資料,並留存確認紀錄。
第二項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
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交之委託
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以語音、網際網路
、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或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
式填具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
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以電子
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並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
儲存。
證券經紀商對電話委託應同步錄音,並將電話錄音紀錄置於營業處所。
前項電話錄音紀錄,證券經紀商應至少保存一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
,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如證券經紀商發生錄音設備故障或作業疏
漏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及改善情形向本中心申
報。
依前項所保存之電話錄音紀錄,視為交易憑證之一種,如證券經紀商有
規避或拒絕檢查情事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及本中心「查核
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受理電話、書信或電報等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
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
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