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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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依法辦理減資換發新股作業,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
考價格之計算,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之資
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礎。但因進行分割而併案申辦分割及
減資換發新股作業者,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格之計算,
應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為計算之基礎。
前項如有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者,其減資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參考價
格之計算,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
額後除以減資後之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計算之基礎。
前二項價格之計算,遇上櫃股票於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時,依第五十
七條第一項之原則所決定之價格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