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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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報價單位為一股,最低成交單位為壹仟股。其申報買賣之數量須
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前項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
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
者為五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股票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或本中心另有
規定者外,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七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
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
為限。
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其升降幅度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
續五個營業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