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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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斷交易採除息交易。其迄給付結算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
方併同成交價金支付賣方。
前項利息之計算,應按債券票面利率自本期起息日起算至給付結算日止
,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
債券買賣之給付結算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順延時,順延期
間應予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