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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現客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
拒絕接受其買賣、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
限。
二、主管機關之職、雇員。
三、本中心員工未檢具本中心同意書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五、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但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有處分有價
證券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者。
七、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八、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本中心同意者。
九、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十、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或同一委任人對同
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
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
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同而在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
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在此限。
十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或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
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但其如依「華僑
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
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含各分公司
)開立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受
其買賣、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不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違反契約,經本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
轉知各證券商後,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客戶同
日已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
易之受託買賣,不在此限。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
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客戶違反開戶契約已結案者,證券商應即通報本中心,本中心即轉知各
證券商。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
其補充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