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應遵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
    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櫃檯買賣證券商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
    件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
    明文件、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
    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
    居留證或護照)。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
    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同
    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櫃檯買賣證券商
    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
    價證券。
    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十八條之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
    百三十五條或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海外外籍員工者,其
    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其所讓受、認購或配發之有價
    證券,應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作業規定辦理「海外
    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櫃檯買賣證券
    商辦理開戶時,除本條第三項開戶文件外,另應檢具海外子公司或分公
    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
    理開戶。該專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依上述法令所准予行使認購有價證
    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第一上櫃公司或外國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核給有價證券與外籍員工
    ,為其員工處理所核發之有價證券,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登記作業規定辦理「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另於委託其國
    內代理人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第三項開戶文件外,另應檢
    具第一上櫃公司或外國興櫃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外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
    本,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該專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購
    有價證券權利或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
    易。
    本條所稱國內代理人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得以經營保管
    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櫃檯買賣證券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
    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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