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
    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
    契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款券給付結算代理人,並按本中心電腦
    輸入畫面逐一輸入開戶資料,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

    二、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除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開戶外
    ,應檢具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委任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
    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加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其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
    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
    四、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證券商應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
    本中心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其買賣或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其投資經理人
    (含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
    一項第四款所列之文件,不得接受其買賣或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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