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客戶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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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
    客戶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開戶契約時,應留存本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當面委託
    買賣、申購或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給付結算
    相關手續。
    客戶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給
    付結算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
    式卡憑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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