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客戶為櫃檯買賣時,應瞭解其已具備左列條件,始得接受開戶

    一、對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具有相當知識與經驗。
    二、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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