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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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交易時間,除另有規定外,其交易時間如下:
一、股票採等價成交系統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營業處所
議價者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二、債券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者為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採等殖成交系統進行附條件交易者為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三時;採營業處所議價者
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前項交易時間本中心認為必要時,或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