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買
    賣上櫃公司股票、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如
    該等有價證券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投資比例上限者,應透過本
    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
    為之。
    經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上櫃公司股票、及以該股票為轉換或交換標的之有價證券總額超過華
    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訂比例者,本中心應停止各華僑及外國
    人對該有價證券之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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