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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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股票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以自營方式為之;或參加本中心股
票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
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但證券承銷商出售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
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股票,應透過等價成交系統為之。
二、債券得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以
自營方式為之或參加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
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