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櫃檯買賣證券商直接對客戶或於網站上推荐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中
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證券經紀商提供之網站應以明顯方式表示風險告知之資訊及無法執行電
子式傳輸時之備援措施,並應傳送最新訊息。證券經紀商應慎選超連結
之網站,並對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
等進行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應負監督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