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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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項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及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
表各乙份,並於次月七日前向本中心申報;設有分支機構者,其分支機
構之部分得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替代。
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一份,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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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