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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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或第二上櫃公司依註冊地或上市地國法令移轉對從屬公司
之股權致其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所顯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減少
百分之十以上、進行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應於股權移轉生效日、分割基
準日或營業讓基準日生效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
心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得
繼續上櫃: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
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
,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移轉出資產(營運部門或股權投資)之經
會計師查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
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