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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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受讓公司之上櫃申請案件,經本中心予以退件者,申請公司自本中
心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以原退件理由有誤,檢具相關資料
向本中心提出申復。本中心於受理申請公司之申復案件後,應依下列各
款規定辦理:
一、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二規定之上櫃申請案之申復案件,應由經理部門
審查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
二、依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上櫃申請案之申復案件,
應比照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之申復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