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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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進行第十五條之十九之分割未辦理減資或僅辦理部分減資者,
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於向本中心申請上櫃時,除依前條各款規定辦理外
,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立年限: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
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股權分散:應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三、申請時屬集團企業或母子公司關係者,應符合本中心「集團企業申
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三條之規定。
四、未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十
、十一及十二款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所所規定之設立年限,如係由一家以上之上櫃公司,於同一
基準日分割讓與單一受讓公司者,應以所讓與營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
益,占受讓公司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其本身
整體營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之上櫃公司,作為計算設立年
限之基準。如該被分割之獨立營運部門係一個以上,得選擇以設立年限
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