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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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一個或一個以上得獨立營運部門之分割
者,其上櫃有價證券如欲繼續櫃檯買賣,或分割後受讓前開部門營業之
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下簡稱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欲上櫃買賣
者,均應依本節規定辦理,並完成公司分割及上櫃作業之相關程序。
前項規定於單一上櫃公司同時分割為數家分割受讓公司,或數家上櫃公
司同時分割予單一分割受讓公司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