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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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有第十五條之十二及第十五條之十三股份轉換之情事時,經本
中心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股份轉換之意見書。該意見書僅供該
次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股份轉換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但就單一或
數家上櫃(市)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之案件,
經本中心審查核可後,逕行陳報主管機關。
前項申請案,如有外國公司參與轉換,其於申請時應另行檢送之文件,
準用第十五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