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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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第十五條之十二及第十五條之十三規定之情事者,應由
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或已上櫃之既存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
櫃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中心辦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中心檢視其所
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已符規定者,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其原上櫃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
買賣。但單一或數家上櫃(市)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
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櫃買賣
,惟其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
止買賣: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股份受讓
之新設公司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
附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中心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股份轉換
之上櫃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