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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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合併未第一、第二上櫃(市)之外國公司,以
增發(含募集發行或私募)股份、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為對
價者,該被合併之外國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被合併公司本身之財務資料,且就合併與被合併公司之財務資料綜
合核計,符合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二、未有本中心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五、六及七
款所訂不宜上櫃之情事,且無經查證或其簽證會計師出具意見表示
有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出具說明表
示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之情事。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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