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交易,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股票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者。
    二、該股票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三變更為一般之櫃檯買賣者。
    三、其申請書及所附之書類,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
    漏未記載者。
    四、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
    淨值已為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負二倍者;補行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
    告顯示淨值為實收資本額負二倍者亦同。但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公司之股份之
    成本列為淨值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該公司及其子公司
    持有之該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將
    預收股款列為淨值加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應將所預收股款之
    約當發行股份面額加計於股本中。
    五、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
    ,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六、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
    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七、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
    者。
    八、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九、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
    十、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已逾二年者。
    十一、該股票經依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止櫃檯買賣,滿六
    個月後仍有該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十二、重大違反上櫃契約、本規則或發生其他重大事由,本中心認為其
    不適於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交易者。
    十三、其他有終止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交易必要之情事者。
    前項第九款規定,就其增訂前有該款事由之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公司,亦
    適用之。
    依第一項規定終止櫃檯買賣之管理股票,除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準用第
    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外,本中心應於實施日二十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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