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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交易,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該股票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者。
二、該股票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三變更為一般之櫃檯買賣者。
三、其申請書及所附之書類,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
漏未記載者。
四、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
淨值已為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負二倍者;補行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
告顯示淨值為實收資本額負二倍者亦同。但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公司之股份之
成本列為淨值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該公司及其子公司
持有之該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將
預收股款列為淨值加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應將所預收股款之
約當發行股份面額加計於股本中。
五、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
,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六、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
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七、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
者。
八、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九、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
十、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已逾二年者。
十一、該股票經依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停止櫃檯買賣,滿六
個月後仍有該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十二、重大違反上櫃契約、本規則或發生其他重大事由,本中心認為其
不適於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交易者。
十三、其他有終止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交易必要之情事者。
前項第九款規定,就其增訂前有該款事由之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公司,亦
適用之。
依第一項規定終止櫃檯買賣之管理股票,除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準用第
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外,本中心應於實施日二十日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