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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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二上櫃公司之上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已
自其上市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者。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上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
業經其發行人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院依法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三、依本中心有關章則規定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
賣之原因者。
第二上櫃公司因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停止櫃檯買賣者
,得於停止買賣原因消滅、補正或改善完竣,且無前項其他各款規定之
情事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得公告恢復
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有關第二上櫃公司有價證券之停止櫃檯買賣或恢復櫃檯買賣之實施方式
及程序,準用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