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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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外國發行人決定特定期間或期日以確定其股東身份,俾享股利分派
、新股認購權及其他權利時,應於該期間開始日或期日前十二個營
業日將其事由及具體內容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
告。
二、(刪除)
三、股票或存託憑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買賣前,應檢送公開說明書
四份。
四、外國發行人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
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前項有關書件及公告,均應以英文併附中譯本或以中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