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031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之4、第12條之6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 4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
    資、或因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達重設之標準須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分配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中心規
    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
    券發行公司依法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項,權證發行人除應
    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外,並應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中心: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四、生效日期。
    五、本中心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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