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發行人限期
    提供有關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項之資料。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發行人所送之任何財務業務表報或資料,本中心得以
    原件或摘要公開或陳列供公眾閱覽。
    第二上櫃公司(含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
    認可後,應依本中心所訂「對上櫃認購(售)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
    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人應依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
    相關事項。
    前五項規定,所送之表報或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發行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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