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1001075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條之1、第 12條之2、第12條之5至第12條之7、第12條之9至第13條之2、第14條、 第15條、第15條之7、第15條之18、第15條之25、第15條之31條文;除 第10條之1、第12條之1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5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06 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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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經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