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1001075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條之1、第 12條之2、第12條之5至第12條之7、第12條之9至第13條之2、第14條、 第15條、第15條之7、第15條之18、第15條之25、第15條之31條文;除 第10條之1、第12條之1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5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06 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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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因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存續期間屆滿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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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終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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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0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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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應予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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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八規定停止櫃檯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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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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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終止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本中心應於實施日五個營業日前公告之,並通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