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1001075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條之1、第 12條之2、第12條之5至第12條之7、第12條之9至第13條之2、第14條、 第15條、第15條之7、第15條之18、第15條之25、第15條之31條文;除 第10條之1、第12條之1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5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06 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未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九十一及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2. 二、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情事。
    3. 三、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2. 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自本中心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停止買賣,其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