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1001075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條之1、第 12條之2、第12條之5至第12條之7、第12條之9至第13條之2、第14條、 第15條、第15條之7、第15條之18、第15條之25、第15條之31條文;除 第10條之1、第12條之1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5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406 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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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其申請,於本中心同意後,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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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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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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