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7 00144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1條之2、 第 12條、第12條之1、第12條之6、第16條、第16條之2;增訂第2條之3 、第3條之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1字第09700167421號函暨97年6月12日金管證 一字第 097002771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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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或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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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股票、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已自其交易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停止或終止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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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有價證券業經其註冊地國法院依法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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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違反政府法令、本中心章則及公告事項有關規定、拒繳櫃檯買賣費或不履行櫃檯買賣契約規定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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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對其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認為有終止其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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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因發行期滿,或依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其有價證券終止櫃檯買賣者,應函經本中心加具處理意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