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7 0000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3、第11條之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行行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60 074570號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應遵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櫃檯買賣證券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份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1.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份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份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3.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份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櫃檯買賣證券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附)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4. 前項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準得以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櫃檯買賣證券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5. 上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三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第三項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櫃檯買賣證券商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1. 一、海外子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2. 二、主管機關核准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准函影本。
    3. 三、上櫃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議事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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