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7 0000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3、第11條之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行行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60 074570號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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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證券自營商應自行買入或賣出,不得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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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應代客買賣,不得自行買入或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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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具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之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或代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