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7 0000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3、第11條之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行行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60 074570號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單一上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經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櫃買賣,該原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櫃。
  2.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櫃(市)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亦適用之。
  3. 但如有未上櫃(市)公司與其他上櫃(市)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櫃(市)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一、未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4.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5. 上櫃(市)公司有第一、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本中心洽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原上櫃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暫停買賣: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填妥「上櫃(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6. 二於依前款規定申請日(含)前,填妥「上櫃公司參與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中心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上櫃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7. 上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為上櫃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但其營業範圍之變更於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8.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填妥相關書件,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參與轉換之上櫃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櫃,並由其所轉換成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同日上櫃。但參與股份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未上櫃(市)公司者,該(等)公司應符合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9. 參與轉換之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一、二或五項之情事者,於轉換前屬上櫃(市)公司者,則持有該上櫃(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股票已依規定辦理集中保管者,應於轉換後股票繼續集中保管,惟轉換前已提交集中保管之期間得予抵減,並按當初集保時之規定比率分批領回;於轉換前屬未上櫃(市)公司者,若該未上櫃(市)公司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則該未上櫃(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將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全數提交保管,其領回方式準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中關於提交保管之股票屆期領回之相關規定辦理。
  10. 前項規定,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讓或賣出金融控股公司股票者,不適用之。
  11. 轉換後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本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要件者,及以單一上櫃公司或數家上櫃(市)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得以簡式為之。
  12. 上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轉換為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者,亦適用前第二、三、五項有關有價證券暫停買賣及終止上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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