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7 0000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3、第11條之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行行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60 074570號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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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其因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存續期間屆滿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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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核准後,終止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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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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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應予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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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規則第十二條之八規定停止櫃檯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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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認為有終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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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終止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本中心應於實施日五個營業日前公告之,並通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